尚权推荐丨吴雨豪、刘庄:民意如何影响量刑?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4日 |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王海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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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立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同时提及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由此,新时代的司法治理过程,需要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当我们把目光聚焦于刑事领域,由于刑事审判涉及运用刑罚对犯罪实施制裁,社会公众通常会不自觉地运用自己朴素的道德观念对刑罚制裁的强度形成一定的态度倾向。

那么,在量刑的过程中,司法决策者究竟应当怎样回应民意?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曾发生过数例民意与司法相互博弈的事件。例如,在许霆案和李昌奎案中,民意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改变了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结果。这些个案的审理结果似乎揭示了一个社会现象:无论学理上对民意影响司法持何种态度,在现实中,司法很可能会在吸纳舆论的基础上,遵循民意做出判决。

然而,上述从个案的视角观察民意与量刑的关系具有局限性。一方面,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够成为民意影响量刑的典型案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它们引起了大众的关注而成为所谓的“公案”。在“公案”中,民意通常借助大众传媒发展为社会舆论,并最终通过舆情压力影响司法决策。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案”的发生实属罕见。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法官并不面临着舆情的压力。那么,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是否还会受到公众态度的影响?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上述社会热点事件中均缘起于一种特有的现象,即公众的道德评价与司法的专业裁量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因此,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的民意,均包含着民众对初始判决公正性的怀疑,因而具有强烈的情绪性。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民意与量刑并不总是存在疾风暴雨般的冲突关系。那么,其影响司法决策的能力就值得进一步讨论。

本文对民意与量刑的研究视角存在双重转换:首先,本文将民意与司法关系中关注的焦点从“个案”转向“群案”。不同于从极端个案引申的法理讨论,本文将以最普通的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而探究在普通的刑事案件裁量中,司法会怎样吸纳民意。其次,本文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从“冲突”视角转向“塑造”视角。诚然,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当然面临着舆情的压力。但是另一方面,司法决策者并不是孤立的社会个体,其司法决策也不是在真空的环境中做出。一种可能的现象是,法官由于沉浸在一定的社会舆论环境中,会不自觉地受到公共态度的影响,从而形成一定的裁判思维,并最终做出一定特定形态的量刑。本文所需要探究的就是,当民意与司法不存在紧张关系之时,其是否还能够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塑造司法决策?

同时,本文的研究并不止步于民意与量刑之间的二元关系。刑事案件之所以经常能够成为社会热点案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刑罚长期以来被作为一种秩序维护工具。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意、犯罪治理生成与量刑之间又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一个地区犯罪治理的情况影响着该地区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从而进一步影响民众对刑罚严厉程度的偏好。另一方面,量刑又受到犯罪治理状况的影响,刑罚资源的投入应当因地制宜地考虑该地区的犯罪治理状况。因此,在探究民意对刑罚的塑造的同时,本文还将把犯罪治理状况这一刑事案件特有的影响变量纳入考察范围,探讨民意、社会治理和量刑之间的多元互动关系。

本文选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首先,危险驾驶罪是目前我国发案率最高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仅2019年,全国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的案件超过32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7.7%,在所有的犯罪类型中居于首位。其中发案率最高的危险驾驶犯罪类型是“醉驾”。 其次,既有的研究发现,民意的倾向对醉驾入刑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各地的危险驾驶罪治理状况不一,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也存在显著差异。最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CFPS)在2014年曾经大规模采集了各个不同地区民众对数种犯罪行为的刑罚态度,而其中就包括了民众对醉驾行为刑罚的态度。这一专业和权威数据资源将为本文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实证资料支持。

民意塑造量刑的理论模型与实证假设

在对民意塑造量刑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基于现有理论对民意与量刑之间的因果路径展开分析,进而基于理论模型构建起实证假设。

(一)司法立场与刑罚目的的联动

民意是否应该影响司法?这一问题在各国都是一个历久弥新的学术议题。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吸纳民意,体现了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是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的有益实践。同时,刑事司法体恤民意也具有实用性功能。由于刑罚的有效运行吸收了社会公众的直觉正义观念,因此其在体现刑罚报应公正性的同时,使得社会群体形成更好的规范遵循,实现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实用功能。

但是,另一部分学者对民意影响司法呈现审慎的态度。由于民意常常具有情绪化、分裂化、娱乐化等特征,因此司法与民意之间经常存在某种“信息不对称性”。在刑事司法中,对民意妥协,看起来似乎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际上是以牺牲整个法律正义为代价,是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可以被任意解释。

事实上,上述在对民意是否应该影响司法争论的背后,实则蕴含着有关司法立场的根本性分歧。有学者将这两种司法立场概括为是回应型司法与自治型司法的对立。回应型司法认为,由于大多数法官的选任直接或者间接地反应了民意,因此,法官为了保证自己地位的合法性,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在裁判中需要回应民意的诉求。

如果将回应性司法的理论迁移到刑法领域,其意味着在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框架下,由于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刑罚权是公民缔约让渡形成的一部分国家权力,因此,对犯罪人的惩罚其实是他自己同意的自由的结果。由于潜在犯罪人与潜在被害人都蕴藏在普通民众之中,如果民意一致认为某种犯罪行为应当重罚或者轻罚,那么,秉承回应型司法价值立场的法官就会认为,自己作为民众刑罚权力让渡之后的代理行使者,其量刑应当反映民意。由此,我们形成本文第一组实证假设:

假设1a如果法官在量刑时秉承的是回应型司法的价值理念,那么其量刑将会与该地区民意存在一致性。

与此相对应的是,自治型司法认为,在保证立法民主性的同时,应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因此,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专业和权威,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与公众态度保持距离。同时,在刑事司法领域,由于刑事案件关系到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更具有专业性和不可妥协性。因此法官在审判时更应该遵循法律原则逻辑,而不屈从于民意。由此,我们引申出与上述相对立的假设:

假设1b如果法官在量刑时秉承的是自治型司法的价值理念,那么其量刑将会与该地区民意不存在显著关联。

上述从回应型司法与自治型司法的二元理论框架中,构建起民意是否可能影响司法的两个假设。但是在刑事领域,尤其是在量刑阶段,问题可能更为复杂。根据通说的综合的刑罚目的理论,法官在量刑时,不但需要在报应刑的理念下采用刑罚对已然之罪进行惩罚,还需要运用预防刑的理念对未然之罪进行预防。因此,在上述所说的回应型司法中刑法自由主义的立场不同,在刑罚目的之指引下,法官可能需要像“家长”一样,“将自身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替代他人作价值判断”。

这一形态可能在采纳自治型司法立场的法官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由于法官在量刑时秉持更多专业主义原则,因此,其在量刑时很可能需要基于特定的刑罚目的考虑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犯罪预防的需要,这也就是所谓的司法立场与刑罚目的的联动。

问题在于,在刑罚目的成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时,民意会扮演怎样的角色?众所周知,一般预防理论通过刑罚权的发动使社会中的潜在犯罪人不去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而民意却恰恰体现了社会大众对某种犯罪的公众态度,并最终体现为一般预防必要性的晴雨表。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范围中的大多数民众认为,醉驾行为不需要受到刑罚惩罚,这也意味着,在这个社会环境内,民众对醉驾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

一方面,根据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在量刑过程中,司法更有必要通过对已经实施醉驾行为的被告人处以较重的刑罚来实施犯罪威慑。另一方面,根据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由于刑罚的任务包括“在法律共同体中证明法律秩序的牢不可破,并且由此加强人民的法律忠诚感”,因此,如果公众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刑事惩罚持否定态度,也正好向法官传达着这样的信息:需要通过量刑加强人民的法律忠诚感。反过来,如果民众都认为醉驾行为需要受到刑罚惩罚,那么也就意味着民众对醉驾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较高。因此上述两个一般预防的必要性程度都会减弱,法官也更有理由从轻量刑。

由此,如果将以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那么,即使是秉承自治型司法立场的法官在量刑时仍可能将民意纳入考量范围。只是与秉承回应型司法立场的法官不同,这些法官会把民意作为一般预防必要性的指征——民意对某一行为的刑罚惩罚的态度越强硬,反而意味着对该行为的一般预防必要性较低,法官进而有理由在刑罚惩罚中采取宽和的立场,反之亦然。因此在上述两个假设之外,我们形成这一组的第三个假设:

假设1c如果秉承自治型司法价值理念法官在量刑时同时考虑一般预防的必要性,那么其量刑将会与该地区民众对刑罚惩罚态度呈现相反的态势。

(二)犯罪治理作为第三方变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两高”2021年最新版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中在量刑原则中也明确提出,在量刑时需要“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上述规范揭示了一个有关量刑的社会现象。由于刑罚是社会对犯罪的回应。某一地区刑罚资源的投入可能与该地区的犯罪治理状况息息相关,在犯罪趋于严重的情况下,国家自然应该增加刑罚资源的投入。上述犯罪治理与量刑之间的内在关系也受到了相应实证研究的支持。例如,美国的一项实证研究发现,当某一地区谋杀罪的比例上升时,地方最高法院将会更少驳回死刑裁判判决。

因此,无论是从刑罚威慑的角度,还是从宏观社会治理的视角,法官在量刑时都有可能将特定的犯罪治理状况纳入考虑的范围。那么,问题在于,我们应该用何种因果路径解释犯罪治理与法官的量刑之间的关系?

对此可能存在两种框架:一种解释框架认为,犯罪治理情况能够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能够独立地感受到某一犯罪的社会治理状况,从而根据自身的感知独立地做出符合形势的量刑。而另一种解释框架是犯罪治理通过民意间接地影响量刑: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治理状况会首先影响该地区民众对该犯罪的刑罚态度——当民众认为某地犯罪治理状况严峻时,会自发地形成要求对某类犯罪严厉惩罚的民意,而这种民意会进一步影响司法,进而塑造出符合犯罪治理状况的量刑模式。

换言之,在上述第二种解释框架中,在民意与刑罚的二元关系中,犯罪治理作为第三方变量介入。在这一解释框架内,民意并不是在真空的社会环境中形成,其可能来自对特定犯罪治理环境的回应。同时,根据上一部分的理论模型,无论是采纳回应型司法还是自治型司法立场的法官其在量刑时均有可能将民意纳入考虑范围。因此,这种基于犯罪治理形成的民意,也会进一步影响最终的量刑(见图1)。

本文需要证明第二组实证假设就是,在将犯罪治理纳入量刑的影响因素之后,其将会通过怎样的因果路径影响最终的裁量结果?在此之中,民意是否发挥了中间变量的作用?

假设2如果犯罪治理状况能够通过民意间接影响司法裁量,那么一定地区的民意在反映该地区的犯罪治理状况的同时,会进一步塑造该地区的量刑模式。

数据描述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描述

本文的实证研究需要关注三个方面:量刑、民意测量和犯罪治理状况。因此,本文的数据搜集也围绕以下变量展开。

1.量刑数据

本文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裁量为切入,研究民意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我们下载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所有基层法院审理的案由为“危险驾驶罪”的裁判文书,并将裁判文书的审判时间限定为2016年到2020年。

我们通过计算机自然语言分析方法对每份裁判文书的37个关键变量进行识别和提取,其中包括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性别、犯罪前科等)、案件处理信息(强制措施类型、刑事程序类型、是否认罪认罚等)、犯罪基本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犯罪是否引起事故等)、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自首、坦白、是否赔偿等)以及量刑结果(宣告刑、罚金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我们剔除了部分没有披露和由于格式不规范导致计算机无法识别的文书以及极少量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文书,最终我们的数据库涵盖了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审理的104万个危险驾驶罪案件。

根据2016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我国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既有的研究发现,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司法机关仍然存在对裁判文书“选择上网”的问题。因此,本文量刑的样本中很可能遗漏部分案件。为了检验样本的缺失程度,本研究将样本与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其中一个重要的数据来源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根据该数据,在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共起诉危险驾驶案件约32万件。而我们在数据库中共检索出2019年审判的相关案件数量约28万件,占前者的87.5%。由此推断,虽然我们的数据库存在缺失一部分已经生效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形,但是缺失的比例不大,尚不足以影响样本的代表性。

我们以三个指标刻画个案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结果:宣告刑的数值、缓刑的适用和罚金刑的裁量。通过对数据描述统计发现,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中,上述量刑的结果变量均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以缓刑的适用为例,如图2所示,在云南、湖南、西藏等地,缓刑的适用比例均达到了80%以上,而在北京、新疆、内蒙古等地,缓刑的适用率均不足30%。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刑法和《量刑指导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作了一般化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实际量刑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这种异质性的存在,使得我们追问,究竟是什么塑造了各地法官迥异的量刑模式?

2.民意测量数据

本文在第二部分提供了民意影响量刑的解释框架。在危险驾驶罪中,我们需要测量的民意就是: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民众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态度。对此,我们采用了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中的数据资源。

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是一项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追踪调查项目,旨在通过追踪收集个体、家庭、社区三个层次的数据,反映中国社会、经济、人口、教育和健康的变迁。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的数据采集遵循规范而严格的方法和程序,其该样本覆盖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覆盖地区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不含港澳台地区)的95%。因此,可被视为一个全国代表性样本。

2014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首次大规模采集了各个地区民众对数种犯罪行为的刑罚态度,其中包括民众对醉驾行为的态度,其对每位被访者提问:“您希望如何处理如下行为(醉酒驾车)?”受访者需要从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回答“1.蹲监狱;2.批评教育就行了;3.没什么大不了的”。

本研究基于31665位受访者对上述这一问题的回答,生成出各个地区对醉驾行为量刑的民意数据。如图3所示,各地民众对醉驾量刑的态度同样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性。例如,在四川、重庆、广西、贵州等地,在所有受访者中,认为醉驾应该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蹲监狱)的比例不到50%,而在上海、浙江、北京等地,这一比例达到了70%以上。

3.犯罪治理状况

本研究数据搜集的第三个维度是各地醉驾的犯罪治理状况。值得专门说明的是,各地公布的醉驾的起诉数和审判数并不等同于各地醉驾的实际发生数。这是因为,超过一半醉驾都是在当地交警的日常执法中发现。因此,与其说醉驾案件的数量反映了醉驾的犯罪治理状况,不如说其更严重依赖于各地对醉驾的执法力度。如果当地执法机关对醉驾的排查越细致,其就可能发现更多的醉驾案件;反之,即使在那些醉驾实际状况严重的地区,由于执法机关的不作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仍然可能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基于犯罪统计的一般标准,在描绘犯罪治理状况的时候,需要应该尽可能排除侦查活动的外在影响,从而减少“犯罪暗数”的数量。由此,通过危险驾驶罪的司法活动描摹醉驾的犯罪治理状况并不是最优的选择。

因此,本研究转而从另一罪名——交通肇事罪出发,生成描绘各地醉驾犯罪治理状况的变量。不同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立案、审判和起诉都是以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前提,因此,其司法裁判的数量并不受到执法机关行为的显著影响。同时,由于其独特的犯罪发生机制,基本上不存在事故不为警方知悉或者被害人权衡报案与否的问题,从而使得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暗数远低于其他罪名。最后,由于交通肇事罪的发生以重大伤亡事故为前提,因此,我们基于该罪对醉驾犯罪治理状况的描绘具有量和质的双重属性——某地醉驾行为的犯罪治理状况严重程度不仅体现在其绝对数量的多少,还体现在其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具体操作步骤上,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提取所有基本案由为“交通肇事”的裁判文书41万余件。我们通过计算机软件读取每个案件中交通肇事中的被告人是否在肇事之前具有饮酒或者醉酒行为,并对这类案件进行专门的标识。我们发现,在我们的数据库中,大约有28.9%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前实施了饮酒的行为。

在构建上述数据库之后,我们以各地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饮酒的比例来刻画该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治理情况,该比值越高,则意味着该地醉驾的犯罪情况越严重,犯罪治理状况越差。

4.其他社会经济数据

最后,由于我们的研究关注各地量刑和犯罪治理状况不平衡性,为了控制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地区差异的影响,本文还从中国城市年鉴中筛选出一系列可能影响危险驾驶罪发生和量刑的控制变量,其中包括:(1)人口状况,包括人口基数和人口密度;(2)经济发展水平,包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失业率;(3)产业结构,第三产业在所有产业中所占的比值;(4)可能影响交通状况的其他变量,例如单位面积的公路客运量。

(二)统计与分析方法

1.多层线性模型在量刑分析中的应用

本文研究民意、犯罪治理状况对量刑的影响。在本文的研究框架内,事实上存在两个层次的自变量,其都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第一个层次的自变量关注微观层面,即在危险驾驶罪的个案审理中,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第二个层次的自变量关注宏观层面,即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可能塑造法官量刑行为的地域因素,包括本研究聚焦的民意、犯罪治理状况,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的控制变量。

图4展示了本研究的数据结构。由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和中国城市年鉴提供的数据库中所涉及的最小行政区划单元为地级市,因此本文在宏观层面首先聚焦于114个拥有本文研究需要的民意和经济社会数据的城市。同时,我们又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个案审理数据与城市数据进行匹配。经过匹配之后,每一个案件都会对应于特定的审理城市,根据我们的理论模型,这些案件的量刑不但受到个案中量刑情节的影响,还可能受到宏观上民意和社会治理环境的塑造。

在既有的量刑实证研究中,由于研究者假设,只有微观层面的量刑情节可能影响刑罚的裁量结果,因此研究者多以普通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作为研究量刑的实证统计方法。由于本文的理论模型认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运用一种新的统计方法——多层线性模型(Multilevel Models)对由法官的量刑行为进行刻画。多层线性模型从20世纪80年代被统计学家发明以来,在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中被创新性地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其也已经被众多学者使用。多层线性模型的核心理念是,将多层结构数据在因变量上的总变异明确区分成组内和组间两个层次,然后分别在不同的层次上引入自变量来对组内变异和组间变异加以解释。

以本文的研究为例,我们关注的因变量是案件的量刑结果,其变异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数据库中存在能够得到匹配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构成是最底层的数据单位(层1),也就是多层线性模型中组内分析单位。在这一层次内,我们会加入如表1前两行所示的所有可能影响危险驾驶罪审理量刑情节。第二,由于这些案件在114个城市分别审理,因此,每个城市审理的全部案件构成一个专门的数据组,案件的审理城市(层2)就是组间分析单位。在这一层次内,我们又会加入表1后两行所列的可能影响量刑结果的宏观变量。

在具体计算方法上,本文利用计算机软件完成下列多层线性模型的一般步骤:(1)通过使用最大似然估计的方法,获得模型的方差协方差,从而分解出被估计参数的变异构成;(2)将结果变量的方差分为组间方差和组内方差;(3)运用零模型,根据两部分的方差成分估计值,可以计算得到组内相关系数,衡量层2单位之间的差异在层1结果变异的总方差中影响;(4)将零模型推广到完全模型,在每一个层次上加入特定的解释变量,得到每个解释变量对案件量刑结果的影响系数。

2.因果路径分析方法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论假设,民意、犯罪治理状况和量刑三者之间具有因果联动效应。这意味着,一方面,由于民意能够影响量刑,因此民意是量刑的自变量;另一方面,由于犯罪治理状况可能对民意产生影响,因此,民意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又是因变量。

在社会科学领域,对于上述模型,一种广泛适用的方法是适用路径图和效应系数刻画上述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方法的核心理念是,依据一定的线性结构方程模型描绘出对应的路线图。在路线图中,两个变量间的关系用单向直箭头表示,其系数意味着一个原因变量对一个结果变量的直接影响。同时,通过计算特定路径下相关系数的乘积,得出一个原因变量对另一个结果变量的间接影响,并最终描绘出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全貌。

本研究以上文第二部分图1的因果关系图为依据,对民意、犯罪治理状况和量刑之间展开路径分析,其包括如下步骤:

(1)对所有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此为路径分析的前置性步骤。

(2)根据理论模型构建联立回归方程组,本文中的联立结构回归方程组如下:

量刑=∂1犯罪治理状况+∂2 民意+社会经济变量控制矩阵

民意=β1 犯罪治理状况+社会经济变量控制矩阵

(3)通过路径系数,计算出变量之间的因果效应。从上文中建立的回归方程组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直接得到,犯罪治理状况对民意的直接因果效应系数是β1,对量刑的直接因果效应系数是∂1;民意对量刑的直接因果效应系数是∂2;通过联立这两个方程,我们可以得出,犯罪治理状况通过民意对量刑的间接效应系数是 β1×∂2,其对量刑的总因果效应(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为 ∂1+β1∂2。

实证结果

(一)民意对量刑的直接影响

我国的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既有的实证研究一般从自由刑的刑期和罚金刑的数额两个方面衡量主刑和附加刑裁量严厉程度。然而,在危险驾驶罪中,纯粹以被告人拘役刑的刑期衡量量刑的轻重并不科学。这是因为,如同上文图2所示,在我国,一半以上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事实上都被适用了缓刑。这部分被告人虽然被判处了一定时限的拘役刑,但是由于其刑罚没有被真正执行,宣告刑的刑期并不对其自由的剥夺产生显著的影响。只有对于那些没有被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宣告刑的刑期才等于其被剥夺自由的时长。

考虑到这一因素,本文从三个维度刻画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1)缓刑的适用。缓刑的适用比例越高,则说明刑罚的裁量越轻缓。(2)实际执行的刑罚。对于那些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这一变量为零;38而对于没有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这一变量的数值为被告人的宣告刑。这一变量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宣告刑的刑期和缓刑的适用,因此相较于单纯关注宣告刑的刑期,更为科学。实际执行的刑罚越长,这说明刑罚的裁量越严厉。(3)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数额越大,则说明附加刑的裁量越严厉。

本研究首先运用多层线性模型中的零模型将数据库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分解为两个部分:(1)由案件本身导致的量刑结果差别(组内方差δ2)。(2)由案件分组产生的量刑差别,也就是由在不同城市审理产生的量刑差异(组间方差δ2)。组内相关系数的公式为:

该系数刻画了不同案件的量刑结果中有多大比例是由案件审理城市的不同所导致。该系数的值越大,则意味着不同城市危险驾驶罪的审理结果差异越大。表2展示了针对不同的被解释变量零模型下多层线性模型的回归结果。以缓刑的适用为例,由案件本身导致的量刑组内方差估计值是0.202,而由案件所在城市不同导致的组间方差的估计值是0.056。

基于上述结果,我们计算出一个组内相关系数ρ=0.056/(0.056+0.202)=21.8%。也就是说,在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中,大约有21.8%的量刑差异是由案件审理地区不同造成的。同样,我们在其他量刑结果中得出以下结论:在实际执行刑罚的刑期中,案件审理地区的不同可以解释13.12%的差异;在罚金刑的裁量中,案件审理地区的不同可以解释24.91%的量刑差异。

从上述多层线性模型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案件审理地区的不同能够解释相当一部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差异。换言之,在微观的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之外,一定地区层面的宏观要素很可能同样影响量刑的结果。因此,我们将零模型扩充到完全模型,在案件和地区两个层次加入自变量。

表3展示了多层次完全模型的回归结果。首先,在案件层面,与我们预期的相一致,众多量刑情节和程序处置对量刑结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例如,我们发现,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越高,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越低,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越长,罚金刑的数额也越高。其次,相对于普通的危险驾驶罪,如果被告人的醉驾行为引起了事故,其也更加可能受到更加严厉的刑罚惩罚。最后,相对于没有前科的被告人,有前科的被告人在缓刑适用和实际执行的刑罚上都受到了不利的结果。上述发现与我国《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本一致。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发现个案中的相关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主题要求我们进一步探究,地区层面的变量,尤其是该地民众对量刑的民意,是否会塑造该地法官的量刑。如表3所示,在地区层面的变量中,“所在城市受访者认为醉驾应当蹲监狱的比例”的回归系数在三个回归方程中均呈现显著,从而说明,民意对量刑具有显著的影响。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回归系数的符号和绝对值中获得具有现实意义的解读:所在城市受访者认为醉驾应当蹲监狱的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该地平均缓刑适用率就会下降0.6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的刑罚的刑期会提高0.014个月,罚金刑数额会提高4.3元。39由此可见,上述结果指向了一个共同的结论——所在城市民意认为醉驾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比例越高,该地区的刑罚惩罚也会更严厉。

同时,我们发现,地区层面的其他控制变量与量刑也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例如,人口基数和人口密度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人口基数越大的地区,实际执行的刑罚刑期和罚金刑的数额都会越高。人口密度越大的地区,缓刑的适用率会更低,实际执行刑罚的刑期也会更长。同时我们发现,一些经济变量也会影响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越高的地区,罚金刑的数额会越高,而单位面积公路客运量越大的地区,危险驾驶罪自由刑和罚金刑裁量都会更轻缓。

综上所述,我们的实证结果显示,各地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裁量上呈现显著的地区差异性。在纳入地区层面的变量之后,我们发现,各地民众对醉驾量刑的民意是形成这些差异的重要原因。民意认为醉驾应当受到严重惩罚的地区,法官对醉驾的量刑也会更加严厉。而这一实证结果,证成了假设1a,即法官在量刑时秉承的是回应型司法的价值理念,从而其量刑会倾向于遵循该地区民意。同时,其证伪了假设1b和假设1c,即实证结果显示,危险驾驶罪量刑中并没有体现自治型司法的价值理念。

(二)民意、犯罪治理与量刑的因果路径

根据本文的理论模型,犯罪治理状况可能对量刑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产生影响。一方面,法官可能在量刑中独立感知该地区的社会治理状况,从而做出符合犯罪形势的量刑。另一方面,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治理状况可能会首先影响该地区的民意,进而塑造该地区的量刑。其中,前者被认为是犯罪治理状况对量刑的直接效应,而后者则被认为是犯罪治理对量刑的间接效应。

表4展示了联立结构方程的回归结果。表格的前三列展示的是直接效应的计算结果,即犯罪治理状况和民意对量刑的直接影响。首先,在变量选择上,与上一部分一致,本文选取缓刑的适用、实际执行的刑罚和罚金刑的数额作为因变量。以犯罪治理状况和民意作为自变量,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上分别控制了社会经济变量和案件事实变量。其次,基于因果路径分析的方法需要,本文对所有变量做了标准化处理。最后,考虑到各个城市之间的案件存在结构化的差异,在回归模型调整上,本文采用了聚类调整后标准误(Clustered Robust Standard Error)。

首先,与上述多层线性模型中的发现一致,民意对量刑之间存在显著而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这体现在,某一地区民众认为“醉驾应当蹲监狱”的比例越高,该地区法官适用缓刑的比例也会更低(效应系数为-0.133,p值为0.019),被告人实际执行刑罚的刑期也更长(效应系数为0.125,p值小于0.001),罚金刑的平均数额也会更高(效应系数为0.142,p值为0.046)。简言之,民意认为醉驾应当受到严重惩罚的地区,法官对醉驾的量刑也会更加严厉。

其次,与我们理论预期所相反的是,犯罪治理状况与法官的量刑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例如,在缓刑适用、实际执行的刑罚和罚金刑的数额上,“交通肇事中醉驾的比例”这一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因此,我们的证据无法支持,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中,法官群体会直接将该地区的社会治理状况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最后,在上述主要自变量之外,一些社会经济变量与量刑之间同样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例如,人口密度越高的地区,缓刑的适用率也会越低;单位面积客运量越高的地区,实际执行刑罚的平均值也会越低;在罚金刑的裁量上,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越高的地区,罚金刑的平均数额反而会更低。

所以,上述直接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显示,在危险驾驶罪中,地区犯罪治理状况的差异并不能直接解释法官的量刑差异。然而,这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治理状况与量刑之间不存在联系。另一种可能是,犯罪治理状况可能通过民意间接影响量刑——当民众认为某地犯罪治理状况严峻时,会自发地形成要求对某类犯罪严厉惩罚的民意,而这种民意会进一步影响司法,进而塑造出符合犯罪治理状况的量刑模式。

为了验证这一机制是否存在,表4的第4列展示了以民意为因变量,犯罪治理状况为自变量的联立结构回归方程的结果。我们同样对自变量和因变量做了标准化处理,同时由于民意与犯罪治理状况均是宏观的地区变量,在这个方程中无须控制个案情节。与我们预期相反的是,“交通肇事中醉驾的比例”这一变量仍然不显著,这意味着,我们的证据无法支持,民众对危险驾驶罪量刑的民意受到该地犯罪治理状况的显著影响。

如同图5所示,由于犯罪治理状况通过民意对量刑的间接效应系数是β1+∂2,当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β1的估计值不为0时,量刑的犯罪治理状况通过民意影响量刑的间接因果路径也同样被切断。同时,总因果效应(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为∂1+β1∂2,由于直接效应系数同样不显著,因此,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治理状况对量刑有总和影响。

综上所述,当我们将犯罪治理状况作为第三方变量纳入到我们的理论模型之后,一方面,我们发现民意对量刑仍然具有稳定的正向影响作用,从而进一步验证了回应型司法存在于我国量刑过程中。另一方面,犯罪治理状况既无法对量刑产生直接影响,也无法通过民意对量刑产生间接影响,上文所列的假设2不成立。

理性的民意与专业化的量刑

在既有的关于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讨论中,民意经常被认为是阻碍司法专业化实现的要素。在一些社会公案引发的舆论风暴中,民意通常反映了社会公众即时情绪的宣泄,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因此,在一些学者看来,在个案审理中,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是一种专业化的司法裁量向非专业化的公众态度的妥协。法官因为受到民意影响而调整特定案件的刑事处罚结果也有违法律尊严和权威。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从这些社会公案转向普通案件的日常审理之时,我们会发现,民意与司法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更为隐秘的互动形式,即法官在年复一年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受到所在地区公众态度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形成一种特定的裁判思维,并最终体现在其日常的裁量行为之中。在这种情形下,民意影响司法,并不局限于“就案论案”地对某一个案件裁判结果进行根本性改变,而是扩展到对一类案件裁量模式的广泛而边际性的影响。

本文认为,在这一观察视角之下,司法吸纳民意,并不意味着司法裁量者放弃其专业主义的立场。由于此时民意已经脱离了个案的范畴,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有可能从“对民意中判断性和情绪性因素的简单妥协和接纳”转向“对民意中包含的、与妥善决定相关的信息的有效吸纳”。在这个过程中,民意影响司法不再是像社会热点事件中的舆情压力得以实现。相反,而是通过社会舆论环境对法官的裁量模式进行潜移默化的塑造。由于“群案”中的民意通常具有时空上稳定性,因此其更可能提供给司法决策者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有效的信息。

本文在理论模型部分构建了两种司法从民意中获取信息的理论模型。第一种理论模型是,法官在回应型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将自己作为民众刑罚权力让渡之后的代理行使者,从而将民意作为量刑的遵循对象。而第二种理论模型是,法官在自治型司法的理念指引下,将量刑作为威慑潜在犯罪人和教育民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将民意作为量刑的规制对象。

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各地的量刑与民意之间存在显著而稳定的正相关性。在民众认为醉驾应当严厉惩罚的地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的裁量都会更加严厉。因此,我们的实证结果支持了第一种理论模型,即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裁量者更多地遵循的是一种回应型的价值理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倾向于遵循民意展开量刑,而不是将民意作为量刑所需要规制和改变的对象。

事实上,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加强与民意的沟通,“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作为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在量刑的过程中,遵循一定地区内民众对量刑的意见,本身符合我国司法治理的应然逻辑。同时,既有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在刑事司法中,有效吸收社会公众观念,能够更好实现犯罪预防与控制的价值目标。一个与民意相符的刑事制裁体系,可以更好地获得社会公众的道德信赖,帮助社会群体形成更好的规范遵循。

然而,在肯定量刑顺应民意具有积极效果的同时,我们也不禁需要追问,这种与民意高度契合的裁量模式如何体现司法的专业性?尤其是在刑事领域,法官在遵循民意量刑的过程中,能否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根据现有的刑罚目的理论,量刑不但需要在报应刑的理念下采用刑罚对已然之罪进行惩罚,还需要运用预防刑的理念对未然之罪进行预防。而在预防刑的观念中,同时包含着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社会上潜在犯罪人的一般预防。我们发现,各个地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裁量与该地的民意存在高度的契合性。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并没有把当地的民意作为刑法所需要规制和调整的对象,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该种类型的量刑不可能实现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效果?

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实证的研究的第一部分发现,量刑的结果遵循当地的民意。从这一实证结果引出,司法裁量质量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其所遵循的民意的质量。或者说,专业化的量刑恰恰需要以理性的民意作为前提。这里的理性,不仅仅指民意应当克服情绪化和盲从性。

一个更高的要求是,民众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犯罪情况“社会调查者”的职能,即社会大众通过日常的生活感受犯罪的治理状况,并以此做出合理化的刑罚价值判断。例如,当某一犯罪形势日益严峻时,民众会做出一般预防必要性增强的价值判断,从而形成呼吁刑罚更为严厉的民意。在此情形之下,遵循这种民意进行的量刑,也就是间接考虑了刑罚目的所要求的一般预防的效果。简言之,如果民意本身是理性的,那么量刑在回应这种理性民意的同时,也实现了其专业化的回归。

然而我们第二部分实证研究发现,某一地区的犯罪治理状况,既不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同时也与该地区量刑的民意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换言之,法官既不会根据某地醉酒驾驶犯罪的严重情况调整量刑,民众对该地刑罚严厉性的态度也不会依据该地的犯罪治理状况进行调整。而这一实证发现,明显偏离了上文所呈现的理性的民意与专业化的量刑的理想图景,从而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忧虑。

首先,量刑与社会犯罪治理的背离,本身不符合我国量刑规范的指导原则。我国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就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同时,我国“两高”2021年最新版的《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原则中也明确提出,在量刑时需要“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然而,我们的实证发现显示,在我国数量最庞大的刑事案件——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中,上述规范的要求都没有实现。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做出刑罚裁量的法官大多数都不参加醉驾行为直接执法,因此其对醉驾犯罪治理状况的认知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作为“社会调查者”的民众也没有将理性的民意及时反馈给司法裁量者。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量刑完全脱离于犯罪治理状况。

其次,这种地区层面的罪刑不均衡,将会阻碍刑罚社会效果的实现。我们实证研究发现,醉驾的犯罪治理状况与民意和量刑均不相关。这也就意味着,在醉驾严重的地区,民众并没有呈现出更重的刑罚态度倾向,司法机关也没有进一步增强刑罚惩罚的力度。换言之,在一个醉驾普遍严重的地区,并不存在额外的刑罚代价和舆论压力约束潜在的犯罪人。由此,一般预防所要求的利用刑罚威慑和教育潜在犯罪人的社会效果自然也无从体现。

最后,在脱离犯罪治理状况的情形下,民意与量刑的同向性会进一步加剧量刑的地区不平衡性。第一部分实证研究发现,所在城市民意认为醉驾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比例越高,该地区的刑罚惩罚也会更严厉。但是由于民意和刑罚均没有受到该地犯罪治理状况这样第三方的影响。因此,一种可能的情形是,民意和刑罚之间会产生一种互相增强、互为因果的互动关系,即民意认为应当对某一行为严厉惩罚,法官遵循该种民意进行量刑,民众看到当地司法机关对该种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势,从而进一步呼吁从重量刑,如此循环往复,使得不同地区的量刑“重者恒重,轻者恒轻”(见图6)。而这很可能成为解释我国危险驾驶罪量刑地区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破解上述民意、犯罪治理状况与量刑之间的困局?本文认为,如果我们发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裁量者大多选择遵循民意做出判决。那么这意味着,专业化的量刑就更需要以理性的民意作为前提。换言之,只有民意能够真实而理性地把握社会犯罪治理状况,并最终传导到司法实践之中时,我们才能期待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裁量中,法官能够根据社会形势做出符合刑罚目的的量刑。

同时,理性的民意同样不会自发地形成,其需要在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完善。因此,决策者需要通过民意沟通为危险驾驶的司法裁量提供良性的社会环境。一方面,法官需要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地区危险驾驶罪的实际犯罪治理情况,因地制宜地调整司法裁量方式,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另一方面,司法实践者也需要积极开展民意沟通,需要本着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将调整的理由和真实的地区犯罪治理情况实时告知民众,从而使民意朝理性化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民意、犯罪治理与司法裁量的良性互动。

必须承认的是,作为一篇实证研究文章,本文对民意与量刑的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受限于现有的数据资源。本文只检验了民意影响量刑的一种路径:民众对犯罪治理状况的感知影响量刑。然而,民意仍然有可能通过其他路径对法官的决策产生影响,例如,民意很可能通过领导群体的意见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一定地区内短时间内政策的变动可能对某一地区的量刑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上述这些路径由于缺乏数据资源,难以展开实证检验。同时,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仅在2014年这一年大范围搜集过公众的民意数据,一种可能的情况,在部分地区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民意在近年来可能产生变化,我们期待,随着更多数据资源的更新,有更多的实证研究关注这一问题。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观察栏目(第179-196页)

作者:吴雨豪,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刘 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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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志谦

6秒前: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民意与量刑并不总是存在疾风暴雨般的冲突关系。

IP:23.71.9.*

艾米莉·麦迪森

6秒前:表2展示了针对不同的被解释变量零模型下多层线性模型的回归结果。

IP:11.91.6.*

艾玛·里维拉

8秒前:由于刑罚的有效运行吸收了社会公众的直觉正义观念,因此其在体现刑罚报应公正性的同时,使得社会群体形成更好的规范遵循,实现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实用功能。

IP:5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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